近日,西安市司法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律师行贿的处理决定,给予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起因是刘某向法官妻子送了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故而不移送起诉。
刘某是该所的主任律师,曾代理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一起诉讼案件。在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刘某送给女子张某现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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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刘某为何要送给张某这么多现金呢?
张某的身份并不简单,她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的妻子。而刘某之所以要和张某套近乎,无非就是想通过她来影响张某,从而在案件的判决上获得照顾。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某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加之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其行贿问题不移送审查起诉。
结合雁塔区司法局的处理建议,西安市司法局对刘某作出了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于该处理决定,刘某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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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了,而且30万元对于普通人来说,绝对不是个小数目。
也有人认为,当我们不懂刑法吗?这样算金额较小,请问金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还有人认为,办案机关这样认定自然有其道理,是综合了所有情节而非单一的行贿金额,所以不要大惊小怪。
刚哥以为,刘某的行为确实构成行贿罪。但是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移送起诉,也并非毫无道理,应当冷静客观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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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刘某行贿30万该如何认定?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刘某为了取得不当利益,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该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参照上述规定来看,将30万元表述为金额较小似乎确有不妥。有人认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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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刘某不予移送审查起送合适吗?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既然实施了行贿行为,且已既遂,为何不将其移送检察院起诉呢?这是因为上述规定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办案机关的说明,刘某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问题的,应该可以认定为自首,而且他对案件侦破还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此,监委在经过集体决议后,才作出上述决定。因此,监委的这一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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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法官妻子送现金就安全吗?
行贿者用现金,是为了避免留下痕迹。现金交易无需记录,无需经过银行系统,难以被监控和追踪。这种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行贿行贿行为不易被发现,降低被发现和受到惩罚的风险。
只要是行贿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抑或其他等价物。没有不透风的墙!法官妻子不是防火墙,只要你干过违法乱纪的事,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最终也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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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应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廉洁。刘某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就设法向法官家属赠送钱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也违背了法律规定,践踏了司法的公信力。
庆幸的是,刘某能够及时悬崖勒马,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否则,处理起来就不是停止执业这么简单了。但愿所有人都能以此为戒,将廉洁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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